四川地方志出版在交出版机构出版前,要求通过三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入出版程序。
一、地方志书的审稿和出版要求
(一)质量:三级地方志书应当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在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等方面达到质量要求。书稿要求做到齐、清、定,才能送审及进入出版各程序。全书编辑校对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二)出版物形态:纸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
(三)版式要求:本书脊等形状形式应大致一致,封面、封底、内文版式等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设计。
(四)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字;初版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
(五)出版审稿制度:县级志书实行县(市、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三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市级志书实行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二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 为确保三级地方志书出版符合要求,三级地方志书必须在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以出版发行。
(六)版权和署名权: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编辑者、出版发行者、印刷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出版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承编或参与编纂志书的机构、人员享有署名权。
(七)出版过程协调和指导印刷:三级地方志书的出版涉及政府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志书承编单位和出版社各方面,应当有出版过程协调人员。
地方志书进入出版程序后,出版社对志书也要通过三审才能出版。
更多内容关注天隆文化的更新!详情咨询:028-85583500.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