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志书出版审稿要求:
(一)质量:三级地方志书应当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8年9月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在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等方面达到质量要求。书稿要求做到齐、清、定,才能送审及进入出版各程序。出版时的印刷、编辑、校对、发行各程序应符合和遵守国家(含国家专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书编辑校对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二)出版物形态:纸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广西通志》各专志,市、县(市、区)志同时出版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如光盘版)。
(三)版式要求:《广西通志》各专志统一版式,市志、县志及城区志开本书脊等形状形式应大致一致,封面、封底、内文版式等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设计。
(四)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字;初版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
(五)出版审稿制度:县级志书实行县(市、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三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市级志书实行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二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广西通志》各专志实行承修专志的单位或自治区直属厅(局、委、办)专志编纂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二级审稿,最后由四川地方志出版出版社终审终校。为确保三级地方志书出版符合要求,三级地方志书必须在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以出版发行。
(六)版权和署名权: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编辑者、出版发行者、印刷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出版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级地方志书为职务作品,《广西通志》著作权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市志、县志及城区志著作权为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承编或参与编纂志书的机构、人员享有署名权。
(七)出版过程协调和指导印刷:三级地方志书的出版涉及政府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志书承编单位和出版社各方面,应当有出版过程协调人员。《广西通志》各专志由特约编辑和专志主编(或常务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担当出版过程协调工作,由特约编辑和出版社担当指导印刷工作;市志、县志及城区志由主编(或常务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担当出版过程协调工作。
地方志书进入出版程序后,出版社对志书也要通过三审才能出版。
地方志系统内对志书的三审与出版社对志书的三审,有共同之处,但各自的侧重点则有不同。这两个三审若衔接得好,能加快出版进度,且能保证更高的质量;若衔接不好,在出版过程中,会有大量的问题出现,影响出版进度,同样也会影响志书的质量,还会相应地增加各种费用。这两个三审的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方面的把关,二者的要求是统一的,但所把握的专业尺度仍有区别。方志系统在政治方面要把握的是史料真实,观点正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出版社除此要求之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出版选题与内容的规定,作多项检查,实际会比方志系统更细致。但在具体史实史料方面,出版社难以把握,必须由方志系统把关。再就是在语言文字等技术方面,二者的要求本应是统一的,但因二者所把握的尺度不同,会出现较大差异。在这一方面,出版社执行的是各种出版规则,方志系统应尽量多了解这些规则,并在撰稿和审稿过程中,自觉地按出版规则处理志稿。这样会在出版过程中更加顺利,也会使志书的质量更有保证。
以上的问题是行业从事人员会遇到的一些规范性问题,分享给大家。更多相关地方志出版的内容关注我们的更新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