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1日 19:15 来源:新华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做好古籍工作,把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对赓续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古籍事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古籍抢救保护、整理研究和出版利用,促进古籍事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2.工作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古籍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和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坚持统筹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部署,确保古籍工作协调衔接、一体推进。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提高古籍工作质量,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守正创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服务当代、面向未来,进一步激发古籍事业发展活力。
3.主要目标。古籍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工作水平有效提升,古籍保护传承、开发利用成效显著,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古籍工作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更为凸显、作用更加突出,古籍事业繁荣发展。
二、完善古籍工作体系
4.加强古籍工作领导体制建设。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履行全国古籍工作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古籍工作中长期规划,统筹抢救保护、整理研究、编辑出版以及古籍数字化、古籍普及推广、古籍人才培养等工作,推进古籍重大项目,组织古籍工作督查考评。健全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古籍专项工作议事协调,更好发挥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古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省级古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5.强化古籍工作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古籍工作,切实履行古籍工作职责。中央宣传部发挥在全国古籍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发挥国家版本馆在中华古籍版本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国家民委以及相关专业古籍出版单位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古籍保护、整理研究、编辑出版等工作,发挥古籍工作主阵地作用。文物、中医药、宗教、法律、农业、林草、水利、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档案、方志、古地图等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本领域古籍工作。根据地域分布、资源特色、专业优势,加强全国范围内古籍存藏保护、整理研究、编辑出版的优化布局和组织协调。加强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部门等古籍工作专业机构建设。
6.汇聚古籍行业发展合力。统筹事业和产业两种形态、公益和市场两种资源、国有和民营两种力量、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推动形成古籍行业发展新局面。把握古籍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古籍工作各环节衔接配合,促进抢救保护、整理研究、出版利用共同发展。加强有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和智库建设,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籍事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古籍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提升古籍工作质量
7.提高古籍保护水平。持续推进中华版本传世工程和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深入开展古籍普查,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完善书目数据,编纂总目提要,摸清国内外中华古籍资源和保存状况。加强古籍存藏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保存条件,做好异地、异质灾备保护,确保古籍资源安全。加大珍贵古籍保护力度,开展国家、省级珍贵古籍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古籍和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制定古籍类文物定级标准,国有古籍存藏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古籍类文物定级建档工作,加强古籍类文物保护。提升古籍修复能力,加强濒危古籍抢救性修复。加强国家版本馆古籍版本资源建设,做好散落失管古籍的征集保藏。推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文献的抢救保护。强化古籍保护基础性研究,发挥科技保护支撑作用,推动古籍保护关键技术突破和修复设备研发。
8.提升古籍整理研究和编辑出版能力。根据不同类型古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整理研究和编辑出版,防止低水平重复。加强传世文献系统性整理出版,推进基础古籍深度整理出版,加快出土文献整理研究成果出版利用。推进古籍文献通代断代集成性整理出版,推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文献整理研究和译介出版。深化古籍整理基础理论研究,总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古籍整理理论和方法,完善我国古籍整理研究和出版范式,构建古籍整理出版理论研究体系。
9.加强古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编制实施国家古籍工作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多层次规划体系,做好古籍分类分级保护和分类分层次整理出版。完善古籍项目立项、成果出版的同行推荐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古籍工作专项经费和有关文化、科研、出版基金资助古籍项目的统筹协调,健全古籍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加强古籍工作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完善古籍保护、修复、整理、出版、数字化等工作规范,健全古籍公共服务、出版物、网络服务等质量检查制度。
四、加快古籍资源转化利用
10.挖掘古籍时代价值。将古籍工作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注重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的古籍保护传承和转化利用。系统整理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的古籍文献,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借鉴。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整理反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的古籍文献,挖掘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深度整理研究古代科技典籍,传承科学文化,服务科技创新。梳理挖掘古典医籍精华,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传承中华农耕文明优秀成果,服务乡村振兴。
11.促进古籍有效利用。统筹好古籍文物属性与文献属性的关系,各级各类古籍存藏机构在加强古籍保护的基础上,提升利用效率。完善古籍资源便捷使用机制,鼓励古籍存藏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古籍资源服务,提高古籍资源开放共享水平,激发古籍保护利用工作活力。加强古籍保护和整理出版成果的整合利用,建设中国古籍版本目录知识系统,着力构建古籍知识服务体系。
12.推进古籍数字化。建立健全国家古籍数字化工作指导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积极对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加强古籍数据流通和协同管理,实现古籍数字化资源汇聚共享。支持古籍数字化重点单位做强做优,加强古籍数字化资源管理和开放共享。统筹古籍数字化版本资源建设与服务,推进古籍专业数据库开发与利用。积极开展古籍文本结构化、知识体系化、利用智能化的研究和实践,加速推动古籍整理利用转型升级。
13.做好古籍普及传播。加大古籍宣传推广力度,多渠道、多媒介、立体化做好古籍大众化传播。持续推进古籍进校园工作,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始终。提高古籍普及出版质量,做好经典古籍精选精注精译精评。积极倡导古籍阅读,开展经典古籍优秀版本推荐。加强古籍题材音视频节目制作推介,提供优质融媒体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古籍存藏机构和整理出版单位开展古籍专题展览展示,鼓励古籍文创产品开发推广。加强古籍工作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海外文化平台开展古籍对外宣传推广活动,加大展示展销力度,推动古籍图书对外版权输出,做好中华优秀典籍翻译出版工作。
五、强化古籍工作保障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古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整合资源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15.推进古籍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国古籍相关学科专业布局,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完善涵盖古籍保护、整理研究、编辑出版和数字化的古籍相关学科专业体系。深化古籍学科理论构建,编写专业教材,强化实践教学,鼓励在文史哲、中医药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学中增加古文献相关教学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立民文古籍与汉文古籍兼修的古文献相关学科专业。加强学科交叉融合,推动古籍学科与材料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学科融合发展。
16.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古籍存藏保护、整理研究和出版专业机构建设,扩大古籍保护修复人才规模,加强古籍整理研究机构力量,健全少数民族古文字人才传承机制,建设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专业人才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古籍专业出版队伍建设。完善用人机制,保障古籍工作相关人员工作待遇。强化古籍人才培训,实施古籍人才培训计划,设立全国古籍人才培训库,建设古籍人才培训基地和古籍整理研学一体的培训平台。健全评价机制,科学评价古籍工作质量,完善古籍工作成果评价办法,加强古籍优秀成果评选推荐工作。职称评定、评奖推优、科研成果认定、效益评估等政策要向古籍工作人员倾斜,对主要承担古籍工作的国有文化企业加大社会效益考核占比,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古籍重点项目的业务部门可不考核经济效益。
17.完善法治保障。在制定修订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语言文字、出版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时,注意体现繁荣发展古籍事业相关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加强古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古籍工作领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18.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结合实际予以重点支持,将古籍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完善投入机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继续落实好支持古籍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古籍保护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