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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志书编纂之地方志的审稿与出版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6-14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地方志书在交出版机构出版前,要求通过三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入出版程序。

四川志书编纂

一、地方志书的审稿和出版要求

(一)质量:三级地方志书应当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8年9月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在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等方面达到质量要求。书稿要求做到齐、清、定,才能送审及进入出版各程序。出版时的印刷、编辑、校对、发行各程序应符合和遵守国家(含国家专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书编辑校对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二)出版物形态:纸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乐山县志》各专志,市、县(市、区)志同时出版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如光盘版)。

(三)版式要求:《乐山县志》各专志统一版式,市志、县志及城区志开本书脊等形状形式应大致一致,封面、封底、内文版式等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设计。

(四)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字;初版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

(五)出版审稿制度:县级志书实行县(市、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三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市级志书实行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二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乐山县志》各专志实行承修专志的单位或自治区直属厅(局、委、办)专志编纂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二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为确保三级地方志书出版符合要求,三级地方志书必须在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以出版发行。

(六)版权和署名权: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编辑者、出版发行者、印刷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出版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级地方志书为职务作品,《乐山县志》著作权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市志、县志及城区志著作权为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承编或参与编纂志书的机构、人员享有署名权。

(七)出版过程协调和指导印刷:三级地方志书的出版涉及政府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志书承编单位和出版社各方面,应当有出版过程协调人员。《乐山县志》各专志由特约编辑和专志主编(或常务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担当出版过程协调工作,由特约编辑和出版社担当指导印刷工作;市志、县志及城区志由主编(或常务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担当出版过程协调工作。

地方志书进入出版程序后,天隆文化和出版社对志书也要通过三审才能出版。

地方志系统内对志书的三审与出版社对志书的三审,有共同之处,但各自的侧重点则有不同。这两个三审若衔接得好,能加快出版进度,且能保证更高的质量;若衔接不好,在出版过程中,会有大量的问题出现,影响出版进度,同样也会影响志书的质量,还会相应地增加各种费用。这两个三审的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方面的把关,二者的要求是统一的,但所把握的专业尺度仍有区别。方志系统在政治方面要把握的是史料真实,观点正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出版社除此要求之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出版选题与内容的规定,作多项检查,实际会比方志系统更细致。但在具体史实史料方面,出版社难以把握,必须由方志系统把关。再就是在语言文字等技术方面,二者的要求本应是统一的,但因二者所把握的尺度不同,会出现较大差异。在这一方面,出版社执行的是各种出版规则,方志系统应尽量多了解这些规则,并在撰稿和审稿过程中,自觉地按出版规则处理志稿。这样会在出版过程中更加顺利,也会使志书的质量更有保证。

下面归纳一些在四川志书编纂出版过程中会碰到的规范性问题。这些问题是出版社要求作者统一处理的问题,也是我们天隆文化在撰稿、审稿过程中应注意并应解决的问题。

二、四川志书编纂技术性规范问题

1. 符号规范

地方志书作为一般的文史书籍,要求不像科技书、教科书那样严格,但应自我统一。凡要用字母表示的化学分子式、各种产品或设备型号、外国人姓名等,其大小写、上标、下标、正体、斜体等一定要准确无误,且易辨识。现在一般的办公软件处理不好这些格式,因此,打印稿出来之后,一定要手书清楚为好。附例:

原 文:

1995.5.8~13 英美烟草(香港)公司拓展部经理MT•Kitre,Mire•cowring,MT•V•Ramadas来恩施烟叶复烤厂对复烤加工生产线作全面考察。

原 文:

1995.6.7~8 英美烟草(香港)公司农艺师MT•cantles、烟草生产副总裁MT•Neil•Btuce-Millet、烟叶拓展部经理MT•Kire考察恩施烟叶生产基地,洽谈贸易。

点 评:

外国人名原文错误,无解。志书遇此类问题,最好用中文译名加括号注原名,且原名书写格式一定要正确。

2. 数字规范

应特别注意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混用,这种情况在志稿中也很常见。四川志书编纂请参见关于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有关规定。

3. 计量规范

计量单位的不规范包括使用的符号不规范和用语不规范两种情况。符号的规范,与数字的用法类似,在整理稿件时,一定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用语若不规范,会使志书的资料失去意义。例如:

原 文:

一次运回两车皮卷烟投放市场。

修 改:

一次运回600大箱卷烟投放市场。

点 评:

两车皮计量不准,不规范。一车皮到底是多少?

4. 时间用语规范

四川志书编纂书写方式的统一:历史纪年在前,括注公元年号在后,且括号内不要省略“年”字;

凡涉民国时期的年号,一定要前后统一,如:不能第一句用“民国三年”怎样,接着第二句用“1919年”怎样,第三句又是“民国十年”怎样。在全书之中,在一章之中,在一段文字之中,时间用语应该统一,不能随意变换。

年份的对应要准确,如:光绪五年(1879年),不能是光绪五年(1878年)。这是很多志稿常出错误的地方;

具体时间要准确。如某志稿出现过“1995年2月28~29日”这样的时间。2月可能有29日,但那一定是闰年,1995年并非闰年。四川志书编纂此种错误较难发现,所以要特别注意。

5. 行业术语规范

应尽量不用专业术语、行话、行业缩略语,即使要用时,最好用全称,不要简化。很多时候,撰稿人自己认为这样写是清楚明白的,但我们必须考虑也要让读者清楚明白。这也就是志书所谓的 “既要让外行看得懂,又要让内行挑不出毛病”。

三、地方志书在出版环节的工作要点与要求

1. 稿件送出版社时齐、清、定的一般要求

(1) 全部文、图稿件齐全,顺序正确;

(2) 打印(书写)清晰,特殊符号手书清楚;

(3) 地图、图片(无论彩色图片还是随文黑白图片)均要求提供图片原件(或数码稿);

(4) 四川志书编纂图片说明文字一定要反复审核,做到准确无误;

(5) 署名准确无误;

(6) 前后辅文内容应相互照应,不能有相互矛盾之处;

(7) 附送与文字稿内容完全相同的电子文件。

2. 四川志书编纂志稿送出版社之后的修改要求

志稿在送出版社的同时,应自留几份完全相同的打印稿。交出版社后一般不再作重大修改。若有修改,一定要改在自留的打印稿上,将所改的打印稿再送出版社,若改动不多,可以勘误表的形式告知出版社。切忌在电子稿上改动,再打印送出版社。这样做,出版社不知哪里有改动,必须重新三审,既浪费出版社的人力,也会大量增加自己费用。

志稿一旦送出,则只改纸质文字稿,绝对不改电子稿并重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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